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柏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明泉,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