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商初字第915号

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与林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林明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柏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明泉,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舸钢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