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祥
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文,总经理。李文祥与陕西省纺织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大厦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