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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453号

郑新莉与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新莉,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郑新莉。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

被告:彭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莉诉被告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莉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新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