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66号
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3153-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建高,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津津,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注册号:130100300017614)。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642号。
法定代表人:殷青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注册号:130000100001949)。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保全费1397元,合计3301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士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艳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66号
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3153-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建高,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津津,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注册号:130100300017614)。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642号。
法定代表人:殷青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注册号:130000100001949)。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保全费1397元,合计3301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士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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