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黄卫军。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孟西营(又名孟西娃),系该组组长。
原告黄卫军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桥梓口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晓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负责人孟西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卫军诉称,其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8年12月15日,因婚迁由河南开封市尉氏县水黄村迁来。2010年8月27日,下桥梓口村二组土地因修建世园大道被征用,被告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9000元,而被告却拒绝给原告分配,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分配款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下桥梓口村二组辩称,原告原系河南开封市尉氏县水黄村村民,现因婚迁入,但该户有儿有女,原告并不符合入赘的条件,因此,被告表示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河南开封市尉氏县水黄村村民,2003年1月5日,与下桥梓口村二组村民结婚。2008年12月15日,原告户籍迁入被告小组。2010年3月,被告下桥梓口村二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同年8月,被告按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分配方案,以9000元标准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原告未得到土地补偿款。嗣后,原告遂诉来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灞桥派出所调取其入户证明。经查,在该所档案中有原告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明材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村民结婚后,虽将户籍迁至被告处,但并不符合入赘条件,故不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卫军要求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给付收益分配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