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赵全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向明,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预交300元,被告预交2150元,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退付被告1075元。
审判长 韩 磊
审判员 朱建海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