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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委字第19-3号

刘玲与洪水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玲,洪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委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二区部职员,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洪水涛,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玲与被执行人洪水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洪水涛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杜岙村的一幢两间两层房屋中东首的一间两层房屋【地号:82-010-080-0610,土地证号:慈集用(2005)字第0202**号,无房屋所有权证】,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变卖,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委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孙 士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