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2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第三人):瑞安市万福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纪平。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负责人:冯茂慧。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盛中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霞。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建霞。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忠。原审第三人瑞安市万福染整有限公司因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原审被告温州盛中铸造有限公司、黄建霞、黄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瑞安市万福染整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0年8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61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案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