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章立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老七。原审被告何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老七、原审被告何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