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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111号

路娜与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西安分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路娜,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西安分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111号原告路娜。委托代理人代江淼,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西安分院,住所地西安市昆明池路二号院。代表人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娜与被告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西安分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娜于2010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玉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