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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执字第1591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才与被执行人金平、张红英办理房产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才,金平,张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591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才,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金平,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回族,无业。

被执行人:张红英,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赵德才与金平、张红英办理房产证纠纷一案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8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金平、张红英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即为赵德才办理位于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小区4号楼1单元11层44.98平方米房产证(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80865-4-11109~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