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康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文斌已主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
康珊与康文斌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康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文斌已主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