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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行初字31号

原告蒲建龙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当事人
蒲建龙;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威刚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武侯行初字31号原告蒲建龙,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婧,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征,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藏族,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畅,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副科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成都威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蒲建龙。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原告蒲建龙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成都威刚物资有限公司为诉讼第三人。案件审理中,蒲建龙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蒲建龙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建龙负担。

审 判 长  饶 红

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

人民陪审员  张惠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