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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223号

陈成环与林建中、蔡妙秀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成环,林建中,蔡妙秀,尚洪浦,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2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成环。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林建中。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蔡妙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尚洪浦。原审原告陈成环与原审被告林建中、蔡妙秀、尚洪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陈成环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0年8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64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案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