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2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成环。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林建中。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蔡妙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尚洪浦。原审原告陈成环与原审被告林建中、蔡妙秀、尚洪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陈成环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0年8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64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案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