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贾伟兵。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置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河东岸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金钦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伟兵与被告广福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长 张华明
审判员 罗亚齐
审判员 曹 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