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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执字第267号

刘振祥申请执行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祥,刘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祥,男,1948年7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玉芹,女,1957年5月出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刘振祥申请执行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