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刘鑫博。法定代理人许金金,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原告刘鑫博之母。委托代理人许并社,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鑫博之外祖父。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孟西营(又名孟西娃),系该组组长。
原告刘鑫博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桥梓口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晓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许金金、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许并社,被告负责人孟西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鑫博诉称,其父母于2006年10月13日离婚,其随母亲生活。其母婚前婚后均属被告小组村民,其出生户口一直随母,也是下桥梓口村二组村民。2010年8月27日,下桥梓口村二组土地因修建世园大道被征用,被告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9000元,而被告却以原告母亲已出嫁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分配款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下桥梓口村二组辩称,原告母亲已嫁农,组上也未给原告分地,对于此类情况,村民代表开会已研究决定一律不予分配,因此,被告表示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鑫博之母许金金本系被告小组村民,2000年9月14日结婚,婚后户籍未迁出。原告刘鑫博于2002年9月17日出生,出生后户籍随母,亦登记在被告处。2006年10月13日,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随其母生活,户籍登记未变更。2010年3月,被告下桥梓口村二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同年8月,被告按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分配方案,以9000元标准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原告未得到土地补偿款。嗣后,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系被告村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未向原告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鑫博收益分配款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款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