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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知初字第105号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林成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林成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05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友才,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成富,系长兴鼎好时尚百货店业主。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诉被告林成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成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负担。

审 判 长  许丹红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