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1号
原告:陈志勇。
委托代理人:戴文武、施峰。
被告:阮胜海。
被告:叶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阮胜海、叶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5375元。
审判员 葛建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