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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1号

陈志勇与阮胜海、叶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勇,阮胜海,叶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1号

原告:陈志勇。

委托代理人:戴文武、施峰。

被告:阮胜海。

被告:叶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阮胜海、叶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5375元。

审判员  葛建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