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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935号

冯海华与杨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海华,杨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35号

原告:冯海华,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杨欢军,男,约40岁,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华诉被告杨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海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黄文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