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17号
原告: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住所地:本市小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圣学,会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珍珠,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回族。
被告: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娟,无业。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与被告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常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常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撤销对被告常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撤回对被告常娟的起诉。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少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