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369号。法定代表人吴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国,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开发区银河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新街56号。代表人茅文斌,投资人。
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开发区银河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青
代理
审判员 杜明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