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64号
原告:周庆和。
被告:俞建中。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魏志峰。
委托代理人:朱廷韬。本院受理原告周庆和与被告俞建中、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和撤回对被告俞建中、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