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761号原告滕秀琴,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平度新星金属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曲坊村。法定代表人滕维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林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秀琴与被告青岛市平度新星金属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秀琴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秀琴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平度新星金属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准予原告滕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97元,由原告滕秀琴承担。
审判长 张钧涛
审判员 代照和
审判员 刘月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