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王建军。2010年11月12日,本院收到王建军的“行政诉讼诉状”,王建军起诉要求判令新昌县人民政府向起诉人提供由新昌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董槐林占田建房的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使用许可的两项审批手续文件的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军申请新昌县人民政府公开的董槐林占田建房的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使用许可的两项审批手续文件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建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