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甜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申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卫国。
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高伯军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丁林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位于杭州闲林镇的集美、岸上蓝山工程,被告指定张军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徐柏芳经张军安排在该工程的工地负责施工。原告夏申法也在该工程工地工作。工程完工后,原告有部分工资尚未结清。2008年8月2日,原告夏申法在复印好的格式承诺书上填写“欠款金额67500元,本人自愿放弃3000元”的内容,并由自己签名。由集美岸上蓝山工程部负责人朱超和徐柏芳在承诺人处签名。沈荣根书写“同意67500元”的内容并签名。2008年8月2日,由徐柏芳在“集美岸上蓝山工程工资应付汇总表”上出具,“上述应付款项保证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其中,夏申法、柴金龙、徐柏芳、徐柏樊、徐向明五人款项,拟定于2008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到上虞本部结算支付。”的内容,并由徐柏芳签名。朱超、沈荣根也分别在该汇总表上签名。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的工资。2009年3月9日,徐柏芳就同样内容的承诺书和集美岸上蓝山工程工资应付汇总表,向上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以徐柏芳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驳回徐柏芳的申请。徐柏芳不服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作出被告按约支付工资70000元的一审判决。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该院二审,作出(2009)浙绍民终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与徐柏芳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系同一工程中的欠款纠纷。徐柏芳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经二审终审已生效。原告诉讼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对同一事实可以比照执行。原告持相同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院依法应予准许。
被告对自己的辩称无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夏申法工资645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夏申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从头至尾认为是张军雇佣其打工,工资及生活费也是张军发放的。承诺书和工资汇总表存在伪造嫌疑,无法得出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资。
二、一审法院比照徐柏芳一案的终审判决不当。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且徐柏芳一案判决近期我方将申请再审。集美岸上蓝山工程项目经理张军涉案在逃,在职期间虚构债务及人工工资。若此案一判必有其他人向本公司索要工资,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单、结算单、承诺书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拖欠工资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供,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夏申法向上诉人主张工资的主要依据是2008年8月2日由沈荣根及朱超签名的《承诺书》和《集美岸上蓝山工程工资应付汇总表》。由于沈荣根系上诉人下属杭州第一分公司的经理,该确认行为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已生效的本院(2009)浙绍民终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两证据为有效证据,一审法院据此比照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在本案审理中没有证据否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地劳动,其拒绝支付工资的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系张军所雇佣,而张军虚构债务涉案在逃。”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本案所涉债务系虚构或该债务已履行的证据,故一审判决其支付工资款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