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张辄。申请执行人王晓艳,被执行人任涛。申请执行人张辄、王晓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56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涛合伙纠纷一案,请求向其支付损失费5000元及仲裁费800元。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涛一直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回本案标的损失费元及仲裁费8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56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刚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