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65号
原告:陈国洪。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
被告:周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洪诉被告周利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洪撤回对被告周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0元,合计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