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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3号

徐美珍与徐青青、洪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美珍,徐青青,洪作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3号

原告:徐美珍。

委托代理人:曹晨。

被告:徐青青。

委托代理人:熊徐斌。

被告:洪作仁。

委托代理人:盛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珍与被告徐青青、洪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珍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美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8元,诉讼保全费2945元,合计诉讼费用7233元,由原告徐美珍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