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3号
原告:徐美珍。
委托代理人:曹晨。
被告:徐青青。
委托代理人:熊徐斌。
被告:洪作仁。
委托代理人:盛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珍与被告徐青青、洪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珍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美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8元,诉讼保全费2945元,合计诉讼费用7233元,由原告徐美珍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