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4号
原告: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荣。
委托代理人:李晓。
被告: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虎。
委托代理人:郑艳。
委托代理人:杨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辽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