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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982号

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982号

原告:陈某甲,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不详。

原告:陈某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

被告:陈某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

被告:陈某丁,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

被告:陈某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

被告:陈某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

被告:陈某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

被告:陈某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作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