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32号申请人叶孝育申请执行长安区细柳街办西渠村村委会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0年5月1日将案件款交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5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