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自:
罗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