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倪泓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