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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198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倪泓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