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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341号

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学峰、张治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峰,张治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341号

原告: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院代表人:谢维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玉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峰,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张治许,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峰、张治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经调解已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依群

审判员  孙 琴

审判员  郁永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