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341号
原告: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院代表人:谢维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玉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峰,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张治许,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峰、张治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经调解已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依群
审判员 孙 琴
审判员 郁永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