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雁民执字第114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0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10年12月5日之前将房屋折价款4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付款的期限尚未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雁民执字第1143号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
审判员 兰 喆
代理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