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810号申请人王双双申请执行贺有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2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0年年底给付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81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