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054号申请人李俊刚。被申请人西安香港广播影视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汤路***号。申请人李俊刚与被申请人西安香港广播影视学院施工合同工程款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05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被申请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