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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045号

谭廷建与岳德柱、蒋宗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廷建,岳德柱,蒋宗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谭廷建。

委托代理人:朱伯川。

被告:岳德柱。

被告:蒋宗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九伟。

委托代理人:李为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廷建与被告岳德柱、蒋宗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廷建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廷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3元,由原告谭廷建负担。

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