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12号
原告:贾义民,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贺金超,男,21岁,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贾义民诉贺金超借款一案中,原告贾义民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贺金超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贺金超鲁NXXX**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债、抵押及在查封物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