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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12号

贾义民与贺金超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贾义民;贺金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12号

原告:贾义民,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贺金超,男,21岁,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贾义民诉贺金超借款一案中,原告贾义民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贺金超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贺金超鲁NXXX**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债、抵押及在查封物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