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12号申请人邱世东。被申请人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被申请人张互友。申请人邱世东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以及张互友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10年11月5日将户县运输公司、财保户县支公司应付案款34352.27元交付申请人邱世东,至于被申请人张互友应承担部分,申请人邱世东已表示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长刑初字第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