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10号
原告:绍兴县瑞润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67909)。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老市场*楼****号。
法定代表人:倪淑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
被告:吴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瑞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瑞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1,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