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19号
原告:海宁市华海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49616-5)。住所地:海宁市轻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天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力、张延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华海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国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华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