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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500号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言情、刘元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言情,刘元存,王文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道伟,系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刘言情。被执行人刘元存。被执行人王文顶。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元存、刘言情、王文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元存、刘言情、王文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4日起止按月利率10.692‰计算,从2008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款25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423元、执行费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6月2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言情在泰顺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存款9950元。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措施已穷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执民字第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成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