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20号申请人袁某甲、刘某某申请执行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袁某乙已向申请人提供住房一间供申请人居住,对赡养费申请人袁某甲放弃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