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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420号

袁某甲、刘某某与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20号申请人袁某甲、刘某某申请执行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袁某乙已向申请人提供住房一间供申请人居住,对赡养费申请人袁某甲放弃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