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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14号

李秀山与宋传昌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山,宋传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14号

原告:李秀山,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宋传昌,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山诉被告宋传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山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传昌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传昌名下的位于齐河县三间平房,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变卖、抵押、过户、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