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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00766号

郝建钢与长安区灵沼乡南石榴村第四村民小组、郝建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766号郝建钢申请执行长安区灵沼乡南石榴村第四村民小组、郝建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11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0.63亩承包地交给申请人耕种。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以(2010)长民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执字第76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