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7号原告义乌市义亭镇西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西田村。法定代表人易贤富,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旭标,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荣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义亭镇西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荣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义亭镇西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义亭镇西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