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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1070号

田爱武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及皇子坡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爱武,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及皇子坡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070号申请人田爱武。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及皇子坡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人田爱武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及皇子坡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1月15日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全部案款3880元已发还申请人田爱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