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27号
原告:万红林,个体经营户,系西安市未央区聚众木门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无业。
被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108号佳腾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唐荣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林与被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林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红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林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万红林负担。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 媛 来自: